沈北新区集体商标的具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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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北新区集体商标的具体作用

作者:辽宁庆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09 08:21:39

进行了商标查询工作,也无法绝对保证注册成功率或不会存在主动/被动侵权风险。而之所以无法保证查询结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我们认为主要源于客观存在的以下两点因素。

1.查询结果有盲区

商标局公布的数据信息更新往往有3-6个月的滞后性,那就意味着,在商标局官网上进行商标查询时,得到的查询结果很可能无法包含查询当天及之前3-6个月内的他人申请商标,而这将会直接影响到查询结果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申请人只能寄望于在无法能查询到的数据中不存在他人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基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沈阳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的规定,在查询日及之前3-6个月内的无法查询到的在先商标申请中,如若存在他人的相同或近似在先商标申请,那么申请人的在后申请势必将被驳回。

2.商标近似度判断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

关于商标的近似度判定,虽然有《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等指导性文件可供参考,然而针对商标标识的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较为抽象的概念进行分析时,包括各个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商标局的审查员在内,个人的经验积累、专业能力高低均有所不同,很有可能会得出截然相反的意见。

但总体上而言,代理机构经验丰富的从业人员在长期处理大量各种不同类型的商标案件中,能够接触到商标局发出的各式各样的意见、通知,通过长时间对于官方文件的理解和掌握的经验积累,相较于企业而言,经验丰富的代理机构对于商标近似性的判断会更为全面、更接近商标局的标准。

由于商标查询存在3-6个月左右的盲区,申请人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6个月左右,最好能够进行再一次的查询确认,从而可以更为准确地把握和判断注册申请的成功可能性,一旦发现在先权利障碍的存在,也能够在第一时间调整商标标识提交新申请,乃至转变企业战略方针。相较于申请提交的9-10个月后收到商标局发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才知晓商标无法获得注册的情形,如果能够更早地了解到商标获得注册的可能性非常低,进而及时调整战略方针,将会大幅节约时间和金钱成本,避免造成更大的实际经营损失。

综上,我们认为,虽然商标查询并非商标申请注册过程中的法律规定程序,也无法百分百保证商标的注册成功率以及完全排除主动/被动侵权风险,但其对于评估商标注册成功率、侵权风险所具有的重要参考价值是不容忽视的。

是指用于商品上的商标载体,是独立于被标志商品上的商标物质表现形式。如:酒类商品上的瓶贴;自行车上的标牌;服装上的织带等。

工商局与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等八部门共同制定的《关于加强商标国际注册工作的意见》日前正式出台。

据悉,《意见》在对商标国际注册工作进行科学规划的同时,还对未来5年商标国际注册的发展目标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制定国际注册规划、加强国际注册指导、深入开展宣传培训、发挥中介组织作用、加强自主品牌运用、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等六大任务。

根据《意见》,将建立商标信息较为完备的基础数据库,完善企业商标战略规划;指导相关重点企业在多个国家(地区)和多个类别商品(服务)上实现沈阳商标注册和保护,减少企业商标在海外被抢注或侵权的风险,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深入开展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同时开展企业商标国际注册特别是马德里体系等基础知识培训;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人员的监管,充分发挥代理机构在商标命名设计以及国际注册、运用、保护和宣传推广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意见》特别强调,鼓励外向型企业在国际贸易、国际合作中使用自主商标,通过在海外建生产基地、设专营店等方式,开拓自主品牌商品境外营销渠道,推进民族品牌国际化;严厉打击假冒国际知名品牌和自主品牌的违法行为,引导拥有自主品牌的企业积极运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增加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数量,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同时,将通过政府间磋商、商会组织协调等多种形式,积极维护企业商标合法权益,对商标遭遇恶意抢注或其他商标国际纠纷的企业,给予法律援助。

《意见》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沟通协作,健全跟踪调查、反馈机制,加大对推进商标国际注册、保护的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形成权责明晰、推进有力的工作机制。

《意见》还就省级财政对商标国际注册进行资金补助问题进行了明确,鼓励通过马德里体系进行商标国际注册,按一类一标一国(地区)或组织为1件计算,每新注册1件马德里国际商标补助资金0.5万元,对通过单一国家(地区)或组织进行商标注册的,每新登记1件商标补助资金0.5万元。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

一、登记注意事项: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商标局办理质权登记。

质权登记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直接向商标局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出质人应当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办理质权登记。质权合同和质权登记申请书中应当载明出质的沈阳商标注册号。

二、申请质权登记所需材料:

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

(四)直接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五)出质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

(六)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如果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已就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交了相关书面认可文件,申请人可不再提交;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中文译文应当由翻译单位和翻译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的内容:

(一)出质人、质权人的姓名(名称)及住址;

(二)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出质注册商标的清单(列明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类别及专用期);

(五)担保的范围;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申请登记的批准:

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登记日期。商标局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商标注册号、被担保的债权数额、质权登记期限、质权登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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